法律分析:醫療侵權案件中,患者要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提出證據,即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家醫院就診或手術過,而醫院對自己的權益造成了損害。而醫院要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不存在醫療過錯方面提出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第7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條件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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