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即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就上述規定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答記者問明確以下含義:
1)患者應承擔初步舉證責任
患者首先應證明醫患關系存在,并因此受到損害。
2)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
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達到了表現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方轉移,由醫方反駁,以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否則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3)舉證責任轉移的依據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實質性標準,應當有距離證據最近或者實際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2、患方的舉證責任
1)證明醫患關系存在;
2)證明損害后果;
3)就其賠償請求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應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舉證的方法通常是提交病歷資料,申請鑒定。
3、病歷的證明效力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病歷書寫的基本原則: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不得涂改、偽造、隱匿等。
一份完整、真實的病歷可以真實反映整個診療過程。
病歷對于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具有其他證據難以替代的價值和意義。
現實中,在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第一件事往往是查看病歷記載是否完善,甚至抓緊時間完善。
一份真實、完整的病歷,其本身僅能反映診療過程,而不能當然證明醫療行為無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
訴訟中,如果醫療機構僅提供病歷,而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鑒定申請,仍就是未完成舉證責任,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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