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保證金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能退還回來。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交納如下: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注: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保證金退款流程: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需要交保證金,如果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期滿后應當予以退還。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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