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可以退。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其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地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回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保證金的收取、管理、沒收或者退還,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保證金,對違反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刑事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收取、沒收或退回保證金的,依照有關法律或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綜上所述保證金的收取是需要開具收據的,你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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