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醫療事故發生的糾紛,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通常所說的舉證責任倒置。
1、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并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說明相應的診療過程。
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用于證明醫療關系存在。
2、對于醫療產品損害以外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患者一方認為醫療機構有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的義務,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3、發生醫療損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4、醫療產品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產品缺陷、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因輸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血液不合格、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5、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醫療機構對以下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6、當事人遺失、涂改、搶奪病歷,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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