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別人保管東西丟了,賠償具體如下:
1、無償保管即使雙方并無書面合同,僅是口頭約定,但這并不影響保管合同的成立,雙方構成保管合同關系,保管方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2、對于無償保管采用較輕的注意義務標準。雖然保管合同是無償的,并不等于保管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相對于有償保管而言,無償保管所負的注意義務要輕;
3、如果是有償保管,保管人應負與處理自己的事務同樣的注意,無償保管人則應負一般人所應負的注意義務,也就是無償保管人所負的保管義務應比有償保管人為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三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采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百九十九條 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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