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事故罪的證明責任應當由司法機關承擔的。
2、《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贬t療事故罪是公訴罪,證明責任應當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來承擔的,不由犯罪嫌疑人承擔,司法機關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實,不構成醫療事故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證明如何做?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交通費患者和需要陪護的親屬的轉院過程中發生的大眾交通工具所花費的交通費,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眾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處理事故的患者兩個親屬合理的交通費由醫院承擔。
9、精神損害賠償醫療事故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出臺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侵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醫療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如何辦理
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以下幾種: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醫療事故罪證明責任怎么寫?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交通費患者和需要陪護的親屬的轉院過程中發生的大眾交通工具所花費的交通費,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眾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處理事故的患者兩個親屬合理的交通費由醫院承擔。
9、精神損害賠償醫療事故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出臺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侵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醫療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罪證明責任是誰承擔的
醫療事故罪的證明責任應當由司法機關承擔的?!缎谭ā返谌偃鍡l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贬t療事故罪是公訴罪,證明責任應當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來承擔的,不由犯罪嫌疑人承擔,司法機關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實,不構成醫療事故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是什么
舉證責任倒置,是特殊侵權領域實行的過錯推定原則的衍生特征,即當原告受到侵害時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推定被告有過錯。這實際是將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的舉證倒置,即只要求患者證明醫療事故的客觀要件,同時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則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醫方能夠提出足以證明其沒有過錯的反證,則醫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該內容由 覃濤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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