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余工資的,如員工的銀行卡并未銷毀,應及時足額支付。只有在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例如無工資卡、無法聯系本人),用人單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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