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及患者應提供的證據。醫療機構必須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醫療過錯,否則將被推定有責任?;颊咝杼峁┥矸葑C明、病歷資料、誤工證明、費用單據等證據,并可提交專家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如患者委托律師代理,則需提供授權委托書。
法律分析
醫療訴訟誰來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醫療事故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必須針對其醫療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有無以及在醫療行為中有無過錯擔負證明責任,否則,就推定其有因果關系和有過錯責任。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這不等于患者對任何事實都無需舉證,患者必須對在該醫療機構就醫的事實及受損害的事實舉證,而醫療機構只有能夠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沒有過錯,醫療單位才不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訴訟中患者應提供哪些證據
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復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師代理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注明代理權限。
結語
醫療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醫療機構需要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颊咴谔崞鹪V訟時,應提供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病歷資料復印件、誤工證明、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等證據。此外,還可以提供專家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其他證據。如果患者委托律師代理醫療糾紛,還需提交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注明代理權限。以上是患者在醫療訴訟中需要提供的一些證據。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四十四條 自愿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醫療機構認為前兩款規定的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執業醫師應當在病歷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同時提出出院后的醫學建議,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醫療機構認為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及時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
(一)國家標準;
(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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