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規定及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的三種方式:法官判定、技術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法官可直接判定責任,也可指定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首次和再次鑒定,再次鑒定通常為最終鑒定,鑒定結論決定賠償范圍和數額。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需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人和機構需在名冊注明業務范圍。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
(八)項規定:“因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边@就是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醫療訴訟的責任認定有三種:法官判定、技術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1、法官直接判定并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鑒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規定,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首次鑒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再次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鑒定就是最終鑒定。鑒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鑒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系到賠償項目、范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3、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注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結語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定,即醫療機構在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需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過錯。醫療訴訟責任的認定可通過法官判定、技術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等方式進行。法官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是否需要鑒定,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則由相應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最終的責任認定將直接影響賠償范圍和數額的確定。在爭議鑒定事項中,司法鑒定人將根據鑒定人名冊的規定進行鑒定,確保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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