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的主旨: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期限構成拖欠工資。勞動爭議需先仲裁后訴訟。拖欠工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還可能支付賠償金(需實際損害為前提)。
法律分析
一、怎么才算拖欠工資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
二、拖欠工資能直接起訴嗎
不能。
勞動者討要工資屬于勞動爭議,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要先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然后才能到法院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拖欠工資如何賠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91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結語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構成拖欠工資。勞動者在遭遇拖欠工資時,應首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然后才能訴諸法院。對于拖欠工資的賠償,除全額支付工資外,用人單位還需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如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或拒不支付加班費等,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其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因此,無故拖欠工資將導致用人單位面臨經濟賠償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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