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輕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條件符合緩刑的規定,所以即使沒有諒解書也可以判處緩刑。
一、危險駕駛罪可以判緩刑嗎
我國《刑法》規定,犯危險駕駛罪的,判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性質與有期徒刑等措施一樣,都是一種刑事處罰方法,只是它的期限比有期徒刑短,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即使數罪并罰也不超過一年。從上述論述可知,危險駕駛罪原則上需要判處拘役而不是緩刑,但是我國《刑法》同時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法律條件,可以適用緩刑。所以,危險駕駛罪雖然法律規定是應當判處拘役,但是如果獲得有效辯護并且符合相應法律條件,同樣可以獲得緩刑的理想結果。因此,如果自己或者家人涉嫌危險駕駛罪,應第一時間獲得專業法律幫助,爭取不被判處拘役,爭取獲得緩刑。
二、輕傷二級判幾年有諒解書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對于二級輕傷就會涉嫌故意傷害罪,會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取得被害人諒解書,可依法進行緩刑。對于緩刑的使用條件是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的表現,同時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但是判處了緩刑的犯罪份子,如果有附加刑,則繼續執行附加刑。
三、有前科的一律不能判緩刑
只要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就可以判緩刑,但是如果前科已經構成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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