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程序辦法的規定為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會同的簽訂和履行。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等等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程序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會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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