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要是行為人因為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也就是我們說的被警察抓了,之后會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其家人。一般情況要求在被抓之后的24小時以內就需要通知其家屬,但要是涉嫌特殊犯罪,通知家屬可能會對偵查有礙的話,則可以等妨礙偵查的情形不存在之后再通知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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