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權利請求和事實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目前,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活動中,舉證責任的分擔是依據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明確了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換句話說,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的是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實行因果關系推定,這就意味著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原告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法官實行因果關系推定以后,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
如果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系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告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被告的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必須自己舉證說明。
一、舉證責任問題
醫療機構對醫療費的具體構成應承擔舉證責任。
即使是專業的醫療鑒定機構,對于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對原告造成的傷害也難以作出準確的量化。因此,合理劃分舉證責任將成為決定最終責任承擔的關鍵,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首先,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睆脑摋l規定可以推定,既然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則醫療機構對于某項醫療費不是由于醫療事故所產生同樣應當負有舉證責任。
其次,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來看,此為多因一果人身傷害案件。在原告與被告均舉證困難的情形下,理當由作為侵權人一方的被告來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原告作為受害者的利益。
再次,被告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舉證能力明顯強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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