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包括:1、由提出權利請求和事實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患者就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和過錯部分進行舉證;2、依照法律規定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包括哪些方面,醫療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包括:
1、由提出權利請求和事實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患者就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和過錯部分進行舉證;
2、依照法律規定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包括哪些
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醫療侵權責任屬于過錯責任,醫療侵權糾紛實行舉證責任例置,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的關鍵事實即因果關系和過錯部分進行舉證。民事訴訟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權利請求和事實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目前,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活動中,舉證責任的分擔是依據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明確了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換句話說,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的是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實行因果關系推定,這就意味著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原告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法官實行因果關系推定以后,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系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告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被告的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必須自己舉證說明。
醫療侵權如何認定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任何一方當事人為了支持自己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加以證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而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包括哪些方面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醫療事故責任也無外乎這三種。
一、民事責任主體,其承擔主體是醫療機構。國家醫療單位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單位,即醫院,而不是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
二、刑事責任,承擔主體主體是醫務人員。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主觀存在過錯,客觀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客體是侵害患者的健康權或者生命權。
三、行政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同情形下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在醫療事故中應該承擔不同的行政責任。
醫療行為侵權舉證責任怎么認定
醫療行為侵權舉證責任認定:(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1、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復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鑒定方可確定因果關系。2、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鑒和參考的。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1)損害結果屬于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并發癥。這種“并發癥”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后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該內容由 陸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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