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不知情丟掉別人的東西需要賠償。
2、正常情況下,任何人都沒有權力處理不屬于自己的物品,更加不能以自己的主觀意念來判斷別人對物品的價值。所以,丟掉別人的物品,不管是否知情,都要賠償。公民法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其它義務應當承擔責任。公民法人因為過錯導致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應當承擔責任。沒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承擔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責任。綜上所述,公民并非主觀故意的損壞他人財物應當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但是事情結果的發展往往是多因一果,如果案情的客觀事實為受損害方的財產所有權人。對于自身財產受到損害也有過錯那么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此種情形之下非主觀故意損壞或者丟失他人財產的公民就應當減輕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這也是司法的原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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