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由于其醫療過失而對患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后果,包括生理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有患者死亡的情況下,還包括對患者家屬造成的傷害。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應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
醫療損害包括醫療事故。由于醫療損害主要是對患者人身的傷害,所以訴訟也是圍繞侵權民事責任而進行,其損害責任認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損害過錯認定除存在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及當事人主觀過錯這幾個構成條件外,還需存在醫護人員這個行為主體。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應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睹袷略V訟證據規則全文》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示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即可能承擔敗訴的責任。這是對于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則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即屬此類?;颊吒驷t院醫療損害,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造成了人身傷害,不需要患者證明人身傷害是醫院的治療不當造成的,而要求醫院必須證明傷害結果與醫院的治療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醫院的治療不存在過錯。如果不能證明和醫院的醫療行為沒有關系,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賠償的區別
(一)概念上的區別。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事故以外,由于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鑒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前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于按照醫療過錯賠償所得。
(三)關于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關系,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中應當處理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間的關系。對于鑒定機關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審理中有證據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錯,應當根據《民法典》關于過錯責任的認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的關系。在醫療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鑒定,以至重復鑒定。對此,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在訴訟中,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要求對醫療機構的過錯以及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
(五)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與正置的關系。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的規定是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關于患者與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系,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屬于舉證責任正置,舉證責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證據達到《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經過審理,只有患方對其負有舉證責任倒置才有意義。否則,應當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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