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被偷蓋用于借條上要沒有法律效應還需要看具體情況,如:
第一種:存在真實借貸關系,也就是說,在第三方出借人不知公章是被盜用的情況下,并且履行了協議的內容將約定好的款項轉給借貸人,那么協議就是有效的,如果借貸人最后無法按期還款,那么出借人起訴公章上的主體要求承擔還款責任的時候,根據過往的司法實例發院是支持出借人的訴求的,所以公司要承擔一定責任。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后可以向當初偷蓋公章的借貸人進行追償,再由其承擔公司的損失,不過有個前提,想要彌補公司的損失,得需要借貸人也有錢還公司才行;
第二種:虛假合同,私自偷蓋公章后合伙他人以公司的名義偽造欠條內容,在要求履行內容協議的時候,欠條協議上借款人否認簽署過此類協議,并且出借人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轉賬清單,那么欠條就是無效的,同時對方還會因此涉嫌合同詐騙;
無論是前兩者的哪一種情況,對于公司來說都不是一件好事,一旦被起訴不僅惹來一身麻煩,如果涉及到的金額巨大,在訴訟審查期間企業賬號因此凍結就會直接影響到企業正常運行甚至是被查封,所以企業內部印章管理馬虎不得。
一、怎樣寫借條,才可以使借條合法有效?
①憑證名稱:借條。借條是在借貸關系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付息)贖條”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系,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一。債權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簡要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債務人要抗辯或抵賴就要負舉證責任,一般較為困難。
欠條也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一種憑證。欠條是交易過后產生的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同時表明開具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憑證,反映的是欠款關系。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貸,也可以是買賣、承攬、勞資糾紛等其他法律關系,因此僅憑欠條尚不足以證明爭訟錢款的性質。換句話說,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絕對不能寫成“收條”。收條是指債權人在收到錢款時向債務人出具證明還款事實的憑證,并不對債務人產生“還款(付息)贖條”的義務。因此收條反映的是給付關系,不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相反是用來消滅債權的。以收條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②借款事由。注明借款用途能夠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辯。
③交付方式。由于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借款金額小使用現金支付的,很少有人會打借條。當然,還是可以在借條上選擇現金交付。
不過既然打了借條,最好就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錢款,必要時可以在借條中注明借款人的銀行賬號。發生糾紛時,有借條
銀行匯款憑證作為證據基本上就不會輸。
由于借條屬于實踐性合同,即款項實際交付才生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大額借款或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時,債權人還要承擔實際交付的舉證責任,如果是現金交付就很難舉證。
④出借人。司法實踐中,未載明出借人的借條推定借條持有人即為權利人,借款人抗辯持有人并非真正債權人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借款人以“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體不適格)”為由抗辯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所以借條中寫不寫出借人身份證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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