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以及醫院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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