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打欠條蓋章不行。未經法人簽字無效,因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作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加蓋公章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根據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方式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
3、合法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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