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拾得人的權利是: 1、費用償還請求權。拾得人為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可以向領取人主張返還。 2、報酬請求權。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支付承諾的報酬。 3、 留置權 。領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門為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承諾給拾得人的報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門可以行使留置權。 4、費用償還請求權或報酬請求權會因拾得人的惡意侵占遺失物而喪失。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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