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公司董事會成員變更登記需履行如下手續:
1、公司內部通過股東大會同意對董事成員的變更,并簽訂股東大會決議;
2、向工商局提交材料,申請變更董事會成員。需要的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3)新任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加蓋公章);
(5)公司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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