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內部刊物轉載文章是侵權。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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