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算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婚后在房產證上加上配偶名字的行為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被加名字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依法對該房產主張所有權,即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協議分割夫妻共同房產,協議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一、是不是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名字了
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分情況而定,并不是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就是歸誰了,而是要看房產所有權的登記,房子在進行登記之后,才會獲得產權。
如果婚前買房,其中一方出了錢,但房產證上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出方資房有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未出資的話;
到夫妻離婚之時,首付部分視作出資方的婚前財產,婚后還貸部分則視作夫妻共同財產,納入離婚財產分割范圍。
二、婚后一起貸款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
這個問題沒有具體的答案,要分幾種情況:
(一)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二)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三)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其他措施。
(四)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
當男女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后,雙方的收入也是屬于共同財產,那么在處置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征求對方的意見,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產時,也是屬于一方財產,如果該房產時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情況,那么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償還的貸款部分進行分割。
三、婚后買房一方出資離婚歸誰
夫妻雙方婚后買房,房產證如果寫了兩個人的名字,一般來說就是共同財產,離婚時以平均分割為原則;如果婚后買房只寫了一方的名字,這個房子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要看購房資金的來源。
1、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時,離婚時該房產可以按照出資比例分割。
2、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兩人結婚而自動變成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后買房用的全是一個人的婚前財產,那么這個還是屬于個人財產,只是變換了婚前個人財產的形式而已。此時,離婚時該房產屬于一方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法分割。
3、由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同樣的,這種情況離婚時另一方也是無法分割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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