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2年頒布的一部法規,共五章26條。該辦法主要圍繞著注冊建造師的職責、權限、資格條件、考試和注冊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規定。首先,該辦法規定了注冊建造師的權限,包括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勘察等工作,并負責工程質量的控制和安全施工等。其次,該辦法還明確了注冊建造師的資格條件,如具有相應專業學歷和工作經驗,并通過國家舉行的注冊建造師考試合格等。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了注冊建造師考試和注冊管理的具體程序,包括考試科目、考試內容、評分標準等,還要求考試合格的人員通過注冊管理機構的審核和批準,取得注冊建造師的職業資格。最后,該辦法還規定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如注冊建造師有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將被注銷其職業資格等。
【法律依據】:
《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第七條 注冊建造師應當弘揚職業精神,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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