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及建造師工作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 一、 造師注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 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款。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 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造師繼續教育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接受培訓測試,不參加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不合 格的不予注冊。 對于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繼續教育記錄,并記人不良信用記錄,對社會公布。 三、無證或未辦理變更注冊執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建造師執業活動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1)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4)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6)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7)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8)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9)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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