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會凍結賬戶。根據法律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將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法。除此之外,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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