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表現為行為人想受騙者表示某種虛假的事項,我國刑法解釋論上習慣于采用“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表述。所謂的“虛構事實”是指捏造客觀上并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發生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虛構的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事實,一鞥可以是部分的事實;行為人虛構的事實,既可以由行為人通過提出某種證據予以證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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