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東名冊法律效力如下:
1、股東名冊權利推定效力;
2、在與公司的關系中,只有記錄在股東名單上的人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3、股東名冊具有對抗作用;
4、即使股份因適當的原因和方法轉讓,如果不以名義更換,也不能對公司行使股東權;
5、股東名冊具有免責效力;
6、股東名單上記載的股東具有正式股東資格。
股東名冊,是指公司記載有關股東及其股權狀況的簿冊。
一、股權轉讓未辦理股東名冊變更有何影響
首先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無論公司是否設置有股東名冊,股東轉讓出資是否在股東名冊上進行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不過,雖然這時出資的轉讓在股東之間有效,但其股權轉讓是否具有對抗公司及第三人之效力,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因公司之過錯,而未在股東轉讓出資后對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的情況下,無論股東名冊是否進行了變更登記,公司均應依照出資已轉讓后的新情況,進行會議通知、利潤分配等活動。同時,公司應依法對股東名冊進行相應變更。否則,公司應當承擔因此給受讓股東造成的損失。
無論何種原因造成股東轉讓出資后,未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在依法對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之前,股權的轉讓均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到經濟損失,有權向過錯方追索賠償。
二、隱名股東對外能否主張權利
隱名股東對外不能直接主張權利,隱名股東一般是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權利的,對于隱名股東來講,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在公司中根本查不到對方的相應信息,所以說要做事情的話只能通過掛名股東來進行操作。
股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法律屬性,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姓名及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選擇隱名出資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權的出資人,無權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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