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辦理營業執照時使用別人的名字進行登記,這樣,店鋪和店鋪內的財產雖然在本質上是由實際經營人占有,但從善意第三人來看,店鋪和店鋪內的財產則屬于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人或者經營者的。如果該法人或者經營者對他人負有債務未及時清償的,債權人是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店鋪和店鋪內的財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如果實際經營者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消費者是可以向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要求賠償的,所以,在辦理營業執照時還是應該用自己的名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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