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在與公司的關系上,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股東名冊具有免責效力;即使具備適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讓股份,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東名冊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制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至七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應注意: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以征求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2.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3.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二、股權轉讓中會產生效力嗎
股權轉讓的效力如下:
1、對股東的效力。股權轉讓經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即為有效,基于股份或者出資產生的權利,包括受益權和表決權均應由買方繼受。
2、對公司的效力。股權轉讓經當事人達成協議,變更公司章程或將買方姓名或者名稱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后;
受讓人即成為新股東,凡股份或者出資上一切權利均歸十新股東享有和行使,公司須對新股東負責。
3、對第三人的效力。股權一經合法轉讓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后,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隱名股東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張權利呢?
隱名股東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權利。也就是說,只有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也就是顯名股東才能行使股東權利,享有分紅權,而隱名股東在公司的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工商登記中都沒有記載,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也就不能行使股東權利,不能直接主張分紅權。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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