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認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只應要求行為人實施了相應的網上行為,即所設立的網站、群組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所發布的信息內容有違法犯罪或者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至于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相應違法犯罪活動,屬于網下行為,不應成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構成要件;而且,對于行為人實施了相應違法犯罪活動,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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