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了借條沒拿到錢,借款法律關系并未真正生效,借款合同沒有成立生效。
因為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即除了出具借條外,還需要有借款的實際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铐椊桓稇{證才能真正證明借貸關系的生效。你出具了借條,但對方未實際交付資金給你,借貸關系并未實際生效。
一、只有轉賬憑證是不是能識別為借貸關系
1、只有轉賬憑證能識別為借貸關系,根據我國人民法院對于借貸案件的作了明確的規定。債權人一方提供了轉賬憑證這一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可以證明債務人向債權人借貸行為的事實的,而且債權人能提供到證據,是對其有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確定雙方的借貸關系。
2、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于債權和債務雙方當事人借貸關系的認定,關鍵因素就在于兩點,第一點是雙方之間是否真實存在借款的意愿和約定的事實,第二點是雙方是否真正完成了款項的交付過程。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是在自愿的情況下約定并完成借款過程的,其借貸關系就是合法的,會受到法律保護。
3、被告否認的,應該要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來推翻原告所述內容,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或者合理的抗辯理由的,責任就轉移給被告,被告就必須按照法院判決,及時還清債務。
4、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判決主要是依據原被告雙方所提供的證據以及雙方抗辯的合理性來作出的,而且根據民間借貸的規定,在這類借貸案件當中,舉證的責任是由主張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去承擔的,也就是說原告起訴時要承擔提供證據的更大責任。因此債權人除了提供轉款憑證之外,還應該提供借款金額的大小、借出資金的來源證明、借款的時間和方式等等有力的證據,來證明事件的真實性。
5、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有借款合同借條但是沒有實際支付借款怎么處理
有借款合同借條但是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將會認定借條無效。
出借人以借條向法院起訴借款人時,借款人未實際收到錢的,借款人應該收集沒有收到借款的相關證據,對借款人主張進行反駁。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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