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醫保、社保詐騙;虛構綁架詐騙;電話欠費詐騙;高薪消費詐騙;快遞簽收詐騙;貸款詐騙;低價購物詐騙等。
一、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標準。
1、數額較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千元以上(3千元至1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
2、數額巨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
3、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5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二、預防網絡金融詐騙手段:
1、嚴厲懲治詐騙。
2、銀行系統設置反詐騙控制節點。
3、將網絡融資平臺納入金融監管。
4、創新技術保護信息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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