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不得超過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超過該標準的,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適當予以減少。
2.《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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