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人既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收養人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體力、智力和道德品質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并能做到教養子女的義務。
3、沒有患有醫學上鑒定為不應該收養子女的疾病,這種疾病一般指精神疾病或有傳染性的疾病。
4、夫妻雙方都同意共同收養孩子,且雙方周歲都已年滿30。
5、若男性無配偶想收養女性,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年齡最少要相差四八周歲。
6、若是要收養三代內同輩的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某些相關條例的限制。所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雙方有共同的祖先且在三代以內。
7、若被收養人為孤兒、殘疾兒童或育幼院等福利機構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人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限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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