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債務人失蹤之后,如果失蹤滿兩年了,債權人作為其利害關系人可以相人民法院申請其為失蹤人,然后向其財產代管人追償。如果失蹤尚未滿兩年,則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還款,法院會對債務人進行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然后法院判決后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債權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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