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的都有可能拘留一個月,具體如下:
1、流竄作案的案件。具體是指行為人跨縣、市實施了犯罪行為,跨地區地連續作案;
2、多次作案的案件。具體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三次以上的犯罪行為,但是并不要求連續實施;
3、結伙作案的案件。具體是指行為人糾結了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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