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以已經分居為條件起訴離婚的,至少還得滿足以下其他條件:
1、分居時必須是連續的并已經滿兩年。夫妻倆分居滿兩年的時間計算,是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止。并且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那就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而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2、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3、“夫妻分居滿兩年”須有相關證據證明,并且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最好是書面的,口頭協議的話則要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但法院判定時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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