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對行為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就是非法債務,這和一般正常的民間借貸還是有所區別,這里的“產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直接產生,也包括由非法債務產生、延伸的所謂孳息、利息等。這里的“等”,根據實踐中的情況,包括賭債、毒債等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一、如何確定非法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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