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有關法律規定的“統賬結合”(1996年1月1日)之后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有關法律規定的“統賬結合”時間之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所以從1996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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