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因疏忽大意遺失物品,發生此種情況,該如何維權?首先,需明確的是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但是,若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該如何處理?按《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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