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于某處,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于物的占有,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喪失對于物的占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
例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將物(租賃物)丟失,對于間接占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而只是喪失占有,是為遺失物。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隱秘的場所,這時所有人并沒有喪失對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遺失物如果通過轉讓被第三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第三人)之日起2年內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但第三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費用。物權人遺失物間接占有后。
權利人
同義詞物權人一般指權利人
權利人,是一個法律術語,與“義務人”相對應,指依法享有某物品所有權以及該物品占有和使用的權限,擁有某物品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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