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已死亡的人沒有繼承權。
繼承權是附屬于權利主體的,作為權利主體的人已經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繼承權也隨之消失。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此時生存的繼承人才享有繼承權。
對于已經死亡的子女的繼承份額,民法典規定了代位繼承,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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