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繼承應該注意些什么
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繼承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繼承人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合伙協議是否對繼承有約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合伙糾紛應該怎么防范
1、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個人合伙,基于人的誠信而建立。這種個人合伙,具有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群策群力、降低風險等優勢。同時,它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因為誠信是抽象的,會因環境、利益等各種因素而發生變化。法院在審理合伙糾紛案時發現,雙方并沒有任何書面協議,遇到誠信的,認可口頭合伙協議,遇到不誠信的,就訴之無門了。所以,個人合伙在口頭達成一致后,必須簽訂書面協議,以防患于未然。
2、明晰權利義務
在一些案件中,雖然合伙個人也訂了合伙協議,但非?;\統,并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也沒有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劃分。往往是出資多者全權決定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對合伙經營期間的重大事宜以及賬目等情況,大多一知半解。相當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糾紛訴至法院時,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賬目或合伙財產,而被訴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動配合進行賬目清算,雙方對合伙賬目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合伙開支與合伙盈余等賬目無法查清。
2、曲終人散,及時清算
清算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未經清算,企業法人不得終止。但個人合伙終止相對比較簡單,當合伙人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或合伙人決定終止合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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