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始日期為入職當天,試用期也應從入職當天計算,是試用期當天開始算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且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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