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需支付勞動者每月二倍工資。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有責任提供與爭議事項相關的證據,否則需承擔不利后果。為維護自己的權益,申請勞動仲裁時,應提供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基本證據,如工牌、打卡記錄、同事證明等。工資及補助標準由公司掌握,應由公司提供,否則可主張二倍工資。
法律分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p>3、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但在申請仲裁時你應當提供基本證據證明自己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工牌、上班打卡記錄、二位以上的同事證明、你代表公司對外是否簽訂過合同等;你的工資及補助標準屬于公司掌握管理的,應由公司提供,否則,由公司承擔不利后果;你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張二倍的工資。
拓展延伸
長期未簽勞動合同,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長期未簽勞動合同,對于維護自身權益而言,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與雇主進行溝通,明確勞動合同的簽訂意愿,并要求合同的簽署。如果雇主拒絕簽署合同,您可以咨詢勞動法律專業人士,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保護措施。其次,收集證據,包括工作記錄、薪資支付憑證等,以證明您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同時,保留與雇主的書面溝通記錄,以備日后維權使用。此外,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工會尋求幫助,請求他們介入解決。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和理性,不要采取激烈行動,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記住,法律會保護您的權益,但也需要您積極主動地維護。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對于長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有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者應提供基本證據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并要求公司提供與爭議事項相關的證據。如果公司未提供證據,公司應承擔不利后果。勞動者可以依法主張二倍的工資。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勞動者可以與雇主溝通、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收集證據并尋求勞動監察部門或工會的幫助。在此過程中,保持冷靜和理性是非常重要的。請記住,法律會保護您的權益,但也需要您積極主動地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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