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購房注意事項:
一、明確合伙購買的房屋是屬于“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在一個房屋所有權由兩個以上主體共同擁有時,應對房屋共有的性質作出明確區分。所謂的“共同共有”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不區分份額,享有平等的所有權;而“按份共有”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對同一房屋按照各自擁有的份額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按照相關規定,對于共有物有約定應從約定,若無約定,當無法確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時,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即使主體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數,也應該視作共同共有。
因此,合伙購房必須明確房屋的共有性質,按份共有還需明確各自享有的份額。
二、明確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權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即使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如果合伙購房者中存在已婚人士,且夫妻雙方對該合伙購買的房屋歸屬沒有作出明確約定的話,即使合伙購買的房屋所有權人中沒有顯示該配偶姓名,但若日后離婚,該配偶也可以對合伙購買的房屋以共有人的名義主張權利。
三、明確一方的銀行貸款是否屬于對共有房屋的出資
由于購買房屋的費用不菲,不少人都會選擇以貸款的方式進行購買。實際上,對一方以個人名義向銀行借款并按月償還的性質如何認定,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認為一方向銀行的借款也屬于該方出資,是通過融資方式的出資;有的法院則認為,只有實際拿出來的首付和每月已歸還的利息和本金才算是出資。因此,一方如果以貸款的形式出資購買,且該房屋屬于按份共有,明確銀行貸款是否屬于對共有房屋的出資就顯得尤為重要。
四、共同貸款的還貸約定
實際操作中,多人共同貸款買房,銀行只會選定一個還款能力強的人作為“主貸款人”,其他人為“共同貸款人”,抵押合同上的出資人均需簽字表示同意,但“主貸款人”需要承擔其他共同貸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的風險。同時,當主貸款人不能還款時,銀行也會向共同貸款人催收貸款。
但如果合伙購房者約定以一方名義向銀行貸款,且由合伙購買方共同償還該筆貸款時,就需明確約定款項的進出賬戶,每月還款也要通過銀行轉賬,這么做可以盡量規避現金交付帶來的風險;如果一方確實要用現金交給借款的一方來還貸,因沒有相關銀行流水,則應由收取現金的一方出具收條,以此保障產生糾紛后可以更好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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