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
2、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3、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并按規定辦理納稅登記和年檢手續的企事業法人;
4、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原應付貸款本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5、已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6、按《銀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核定,原則上信用等級必須為A級(含)以上;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8、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制度健全,主要經濟和財務指標符合銀行的要求;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項目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作為質物的動產或權利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出質人必須依法享有對質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向銀行書面承諾為借款人提供質押擔保。
一、民法典可以設定質權的范圍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權利質押的范圍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設立】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特別實現方式】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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